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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2015新版)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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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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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项目类别
A 水利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1、水库 其他 /
境敏感区的 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2 、灌区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其他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
3、引水工程 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 其他 /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
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
4 、防洪治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5、河湖整治工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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