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地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九)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七条 下列各项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及肥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七)食品本身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在保险合同上列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生产、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