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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营医院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昨天,省卫生厅网站还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公示,《意见》中提出,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医院免税,对到民营医院工作的退(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公立医院试点改革主要措施●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政府投入和医疗保障基金购买服务支付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主要措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民营医院,政府一次性给予8-10‰奖励。非营利性医院免征营业税《意见》中明确,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营利性的到工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取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对其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院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6-10年减半返还。对固定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民营医院,政府一次性给予8-10‰奖励。社会资本可到农村办医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办医,一律准予设置。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如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民营医院在财产权、经营权、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考评、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民营医院看病可医保报销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民营医院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院工作的退(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离退休经费。每年拨2000万扶持民营医院从200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医院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民营医院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办医院的发展。各地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营医院发展资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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