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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纳税人培训课件(建筑业)创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规定 预缴需提交资料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缴的结转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服务发生地预缴税额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的预征率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的征收率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1+11%) ×2%的预征率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1+3%) ×3%的预征率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的征收率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1+3%) ×3%的预征率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总局2016年17号公告 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 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规定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台账管理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2016年17号公告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法处理 (五)优惠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下列建筑服务 免征增值税 1.境内单位和个人 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 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 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备案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部分 优惠政策备案 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 注意事项 第五部分 注意事项 1.尽快学习熟悉政策 2.合理选择商业伙伴 3.测算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税收负担 4.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谢 谢! 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础知识 (二)特殊方式销售额的确认 1.兼营 试点纳税人发生兼营业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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