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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第十八章量刑

第十八章 量刑 本章重点 量刑的基本原则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 立功 缓刑 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以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以法律为准绳:法定刑、刑罚制度、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总则: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分则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况: 主体: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 罪; 行为:武装掩护走私的;犯非法拘禁具有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犯罪对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时间: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法定量刑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累犯 ◆广义累犯制、狭义累犯制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质条件 刑度条件 时间间隔条件 除外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修正案8)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修正案8) 时间条件 ◆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 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时间、场所、方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成为法定从宽情节 修正案8---刑法67.3: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对于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8已删除此规定) 第六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其特点有: 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发生于法定的期间 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数个主刑的并罚 吸收原则: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 限制加重原则: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等同一种自由刑之间;有期徒刑与拘役或者管制、拘役与管制等数个不同种自由刑之间 我国刑罚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主刑与附加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 ◆数个附加刑的并罚: 学界主张: 吸收原则:没收财产吸收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没收部分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 并科原则:财产刑与资格刑,驱逐出境与其他附加刑 限制加重:数个没收部分财产之间、数个罚金之间、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之间 修正案8---刑法69.2: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修正案8---刑法69.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漏罪(先并后减):如被判10年的A罪执行3年后发现没有审判的B罪,对B罪判8年。应当在10年和8年之间并罚 新罪(先减后并):如被判10年的A罪在执行3年又犯B罪(8年),应当在7年和8年之间并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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