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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序号税(费)种计 算 基 数收取对象税(费)率主要法律依据征 收 部 门1销售营业税营业额或差额转让方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转让方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转让方3%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登记中心代征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转让方2%深地税函[2011]6号登记中心代征5印花税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转让方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受让方0.05%6个人所得税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转让方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登记中心代征核定:计税价格1%、1.5%或3%7契 税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受让方1%、1.5%或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8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税价格转让方5%或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9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转让方每平方米2元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登记部门收取受让方每平方米2元10《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本受让方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11国有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权利人1%深规土[2001]10号登记中心代收12房屋登记费件申请人住房8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登记中心收取非住房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13公告费条申请人报社的公告费价目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一、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项目说明: (一)首次登记(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二)转移登记 1、二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 2、三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销售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三)变更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印花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契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的需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收取项目:房屋登记费 (五)《不动产权证书》补证和换证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标准说明: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二)销售营业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销售营业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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