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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手册-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手册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目 录 第一部分 学位与教学管理 1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9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15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22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24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 29 关于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决定 30 第二部分 学籍和学生管理 33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33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45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46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证及校徽管理规定 50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51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66 第三部分 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76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与退费办法(摘要) 76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使用办法 77 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信息资源、校园卡使用指南 78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门卫和治安保卫制度、住宿管理规定 88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就诊须知 94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简介 96 第四部分 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文件规定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9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8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18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119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25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132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137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4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16 第一部分 学位与教学管理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3年7月9日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08年1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规范专业学位管理,另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有关院(系、所)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院(系、所)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5.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6.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消错授学位的报告,作出是否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7.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消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8.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9.审查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备案名单,审议并表决新增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10.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通过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3.通过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通过拟增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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