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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结婚不违法灰色难入状态主流社会
同性恋“结婚不违法灰色难入状态主流社会 曾几何时,我们将一切未经公权力许可的性行为,称之为“非法”,比如一对男女没有打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叫“非法同居”。但是,这完全是颠倒是非的说法,法律没有禁止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那根本就不是什么非法。须知,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就是自由的,只有对公共权力,法无明文规定才是禁止的,比如说没有经过法律的授权,将几个行政部门生搬硬扯却结合在一起,“拉郞配”,那才是非法的,城管就是典型的一例。 显然,一些头脑中的固有观念认为同性恋“结婚”是非法的,恰恰是错误的。遍查中国法律,没有那个法律禁止同性恋“结婚”,法律最多不过是禁止以金钱交易为基础的同性性交易,比如早在2004年,南京就审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的案件,主犯这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至于同性恋在一起“恋爱”甚至是“结婚”,并不违法,只不过,在现在不过主流社会所接受,呈现一种“灰色”状态。 只不过,我们要说,同性恋的“结婚”,虽然以公开的方式,向世人作了公示,却并不是《结婚法》意义上的“结婚”,享受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障。因为,《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是指一夫一妻结合在一起的婚姻。而同性恋因为是两个男人或者两个女人组成的婚姻,并不在《婚姻法》保障的范围,因此,同性恋的“结婚”虽然不违法,甚至在一定的圈子内为人们所承认,却不为法律所保障,他们或者她们要是不“离婚”也就相安无事,要是一闹别扭,无法再相处下去,他们的财产分配等纠纷的处理不适用于《婚姻法》,得不到妥当的保障。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既然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都是合法的,为何同性婚姻就不能像异性婚姻一样,得到妥当的保障呢?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就承认了同性恋婚姻,2008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做出历史性裁决,推翻了同性恋结婚禁令。当地时间6月16日下午5时起,同性婚姻法生效,数十对男女同性恋伴侣涌到加州举行婚礼;同样在2008年6月17日,挪威上议院也投票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律。新的同性恋婚姻法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可以收养儿童或者进行人工受孕;而荷兰早在1998年1月1日,《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在世界政坛上,许多高官都承认自己是“同性恋”,有些还举行了婚礼,比如德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韦斯特?韦勒、冰岛女总理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英国财政部前首席部长戴维?劳斯。承认同性恋婚姻,是人们认识到同性恋是一种生理现象而非道德瑕疵,是生理科学认识的进步;同时,承认同性恋婚姻也是人们宽容的体现,表明了人类观念走向多元化,人类文明正在进步。 其实,就是从为公共利益和同性恋本身的健康安全考虑,承认同性恋婚姻也是利多弊少。同性恋一对一的伴侣关系,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同性恋者就可能滥交,这就更容易引发艾滋病的感染与传播,这不仅损害同性恋者本身的健康,也是对公共利益构成一种威胁。 如此看来,江苏常州这一场特殊的婚礼,既是打破世俗观念,也是倒逼立法者对他们存在引起重视。虽然世俗观念会阻妨碍立法的推进,但是,立法者的不断努力,也能改变世俗的观念,加快立法进程。李银河女士就曾三次提出过“同性婚姻立法”,为何我们的社会和立法者对她的建议视而不见呢?(文/杨涛) 同性恋婚姻之我见 昨天上网聊天遇到了我的一位学弟,更凑巧的是我们同姓。(因为他是比较单纯的,对我没有设防,我也知道他的信息只是一直没接触过,对不认识的人我还是有些设防的,只是自我保护。)我就开玩笑的说:真是太有趣了,忒有缘了。我们同姓还都是同性恋,还是校友。在与这位90后的同志聊天中就谈到了未来该怎么办?我说自己在30岁之前是不会结婚的,因为对女人没有一点感觉,三十岁之前的这五、六年是肯定不会找女人的,之后就不能说得太绝对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压力。而且自己也没找到一个真正合得来的,甚至都还没恋过。我还说自己认识一个36岁都还未结婚的同志。他回道:这么大了还单身啊?可以找个拉拉形婚啊!我一时还不知道这个词是什么意思。他举了某某同志名人的例子我才明白。可我还是怀疑这种形式的婚姻会幸福吗? 自己比较喜欢周国平,在他的作品里有对异性恋婚姻的思考,我想同性恋婚姻真的要幸福,这些反思也是有警醒作用的。 性遵循快乐原则,爱情遵循理想原则,婚姻遵循现实原则。这是三个不同的东西,彼此之间常常还发生着冲突。婚姻的困难在于,如何能在自身中把三者统一起来。 婚姻当然包含性,它是社会所公认的性满足的合法形式和主要方式。但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生理欲望,性欲本身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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