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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要点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第一节 新闻侵权行为和新闻侵权法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 一、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 关于保护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基本法律、法律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法规 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具体规范:《出版管理条例》。 保护人格权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 (四)地方性法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其他有立法权的行政区域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其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言论性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 (二)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按我国法律,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诽谤、侮辱,以及宣扬隐私。 诽谤是最常见的侵权方式。 (三)具有特定指向 大致的几种情况: 1以真实姓名(名称)描写真人真事真单位的文学作品 。 2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写特定人的。 3采用真实姓名(名称)、地点而虚构的小说等文学作品。 4虽然没有采用特定人的真实姓名,但是有足够多的情节同特定人真实情况相同,使人们足以将作品中人物等同于特定人 。 5影射。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一)诽谤 诽谤行为的特点: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新闻媒介发生的侮辱是书面方式的侮辱行为,按国际惯例,广播、电视的内容都算做书面。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privacy)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隐私的分类 1私人信息 2私人活动 3私人空间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1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2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3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一)公布、宣扬隐私 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 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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