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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作用.doc
文献综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作用 文献综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学者吴凤君在《构建和谐主义与经济法的价值实现》中认为,和谐社会应该包含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安全、自由等内容。而潘银杰在《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中则坚持现代文明中追求的和谐社会即是追求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李煜婕在《试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的发展》这一论文中提到,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相反,它存在多种社会冲突、意识冲突,包括政治理念冲突、经济利益冲突、文化传统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之所以能够使社会结构、社会各阶层保持和谐稳定,形成良好秩序,是因为有众多社会调节机制分别对其进行了调整、规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木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的新趋势新特性.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综上,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它是社会稳定和协调的理想状态;既体现公平又促进效率.它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既包含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包含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它是社会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的统一;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它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 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法律之一。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充分发挥经济法独特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学学者季忠民经研究后写出《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性》,该论文表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相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的代表,其价值取向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追求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利益目标的统一,而和谐社会,就是要追求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人的自身协调统一。故此,经济法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吴凤君为代表的一派学者则认为,作为经济法价值之公平,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它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通过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机制的公平来实现。经济法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工程,因此,必须将公平作为经济法的第一价值取向。吴岚在《特别关注》中发表文章,说明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应当是它的和谐价值,包括人与经济发展的和谐,人与经济法律制度的和谐,人与经济法律制度的和谐,经济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和谐。通过追求经济法的和谐价值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 我国理论界分析了经济法的价值,论述了它对于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虽然强调的价值方向不同,但都不置可否的承认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密切联系。 三、经济法的特性与和谐社会 胡小凤在《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一文中分析,克服市场经济运行所造成的失灵和分化、分裂作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特性,决定经济法在本质上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问题的经济性,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新东方的季忠民则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衡权性和公共性,权衡性即经济法既要赋予政府相应职权,以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又以法控制政府权利,防止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体现了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性,该学者甚至比较片面地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只能是经济法。我们并不否定经济法在其中所起的重大作用,但并不能以此夸大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也不能刻板的认为,经济法的只有这两种特性在构建和谐主义社会起着作用,因此,我认为以上学者的观点都具有片面性。 四、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订的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必须对市场与政府实施调控,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现阶段,经济法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现实作出经济回应,完善其法律体系,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和谐。根据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关于社会变革的法律理论,经济法只要发挥得当,且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是能够动态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和谐的。白鹏飞,张仲宁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经济法发展》中主张宏观调控法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律形式,必须超越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民法传统,改变民法对社会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态度,运用国家之手,对市场经济活动作必要的干预,对公平竞争秩序加以保护,通过市场规制法控制市场秩序,为社会个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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