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工时制及其审批的法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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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工时制及其审批的法律分析.doc

  对特殊工时制及其审批的法律分析   特殊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特殊工时制及其审批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 什么是特殊工时制? 2. 用人单位实行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在内的特殊工时制是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1. 对特殊工时制的法律分析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 :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1)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计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是指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预先规定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劳动定额要合理制定,保证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按标准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 .   2. 对用人单位实行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在内的特殊工时制是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实行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在内的特殊工时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 4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正是由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 39 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问题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首先,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协商,并应当向职工公示 ;其次,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企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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