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新路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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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房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政策上为开展农房抵押贷款提供了可能,但;在探索农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却发现面临“四难”的困境,只有疏通农房抵押贷款传导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才能有效拓宽农户大额贷款融资渠道。 开展农房抵押贷款的困境 (一;)依法抵押难。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意味着农房抵押须同宅基地一并抵押。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宅基地不能抵押”,从而导致农房抵押面临法律“桎梏”。;(二)价值评估难。一是“两证”缺失。绝大多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农民空有“大笔资产”却无“法律证明”,房产评估无“的”而难放“矢”;。二是标准缺失。国家对农村房屋价格评估没有统一标准,农房价格大多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价,由评估者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定价,主观成份较大,评估价值公信力不足。三是机构缺失。金融机;构对评估机构由其总行(省联社)实行“名单制”管理,能进入“名单”的评估机构大多资质较佳,集中于大中城市,在县域没有分支机构,农房评估只望“机构”而兴叹。 (三)农房变现难。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农房交易只限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否则,不予办理登记过户,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农村村民“族聚”特点,同一村组村民大都具有亲情关系,不愿在他人抵押变现时趁火;打劫,导致农房交易“范围窄、需求小、变现难”。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基本上是“一户一宅、一宅一房”,处理抵押农房将使农户“居无定所”,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套房抵押“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解释相悖,一套农房抵押变现不受法律支持。 (四)确权认证难。当前??农村资源中除林业资源的确权认证工作得到全面普及外,其他资源如土地、房屋的确权认;证工作并未全面铺开。大多数农民没有意识到“产权证”的价值和作用,对确权认证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申请意识不强。地方政府也未认识到盘活农村资源的巨大“钱景”,反而认为要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加剧县域财政困难,推动确权认证工作的力度不大。此外,农房产权大多“四界”不清,违章修建现象严重,邻里之间纠纷较多,确权认证难度较大,影响确权认证工作的推进。 开拓农房抵;押贷款的新路径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开展农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绘出了蓝图,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可能,但法律法规的修改是一个谨慎、漫长过程,时间成本较大。当前,应着力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协商国土部门、住建部门、法院等部门,以出台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于农房抵押的宅基地应变更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流程,使宅基地“可抵押”,从而缓解农房“难抵押”的“桎梏”。 (二)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为实施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奠定基础。首先,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受理部门,积极、规范推进农地、农房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确保农户“两证”齐全,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次,应建立农房抵押登记制度。建议参考城市房屋抵押登记办法,;由当地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抵押农房的登记、过户工作。最后,应建立农房抵押风险处置机制。对抵押风险暴露的,应优先采取协商方式,鼓励农民自行转让。对协商不成的,应采取“招拍挂”转让方式;。对赖债不还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三)慎审选择农房抵押人,稳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一是选好点。要充分利用地理区位优势,选择集镇、城郊和临交通要道等商业价值高、较易;变现的农房试行抵押贷款。二是选好人。要通过查看抵押人的信用档案,了解抵押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注重选择干实事的人,把好贷款“入口关”。三是选准用途。要注重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重点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产业发展和销售贸易等实体经济需求,避免因贷款项目风险而引发贷款风险。 (四)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激发农户申办农房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一是放大贷款额度。;目前,农房抵押率一般为40%~50%,低于城市房屋抵押率。建议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农房抵押率,真正??足农户大额贷款的抵押需求。二是降低贷款利率。把农房抵押贷款利率控制在;一般抵押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之内,让利于农户。三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如引进同一村组的第三方担保,若贷款违约,可由第三方购买农房,促进农房流转。 (五)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与其相适应的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中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地、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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