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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国际化大都市发展战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国际化大都市发展战略  最近公布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古都北京提出的第一部最为完整的名城保护规划。它对首都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将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并将为实现北京市“十五规划”的宏伟目标 ,创造有利条件。笔者拟从三个方面 ,论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的地位。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的关系的理念是在人类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来的。它的提出 ,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 ,也是不同国度在迈向发达社会时的共同经历。如果回顾一下历史 ,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经历了一个由个体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由个别国家立法到国际立法的过程。这一过程 ,实际上是伴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步展开的。历史上 ,对文物建筑的保护 ,欧洲固然可追溯到较远的年代 ,中国也不乏其例。北京地区的晋寺隋塔能遗存到现在 ,就是最好的说明。而且 ,元大都初建时 ,还留下了为了使金代的大庆寿寺即双塔庆寿寺不受影响 ,南城墙略向南弯曲的佳话。然而 ,这些客观上对文物的保护 ,毕竟还是出于宗教政策的考虑或其他别的原因 ,而并非源于历史建筑保护理念的本身。正因为如此 ,在改朝换代之际 ,出于政治的考虑 ,往往又酿成了对文物的浩劫。世界上最早产生的保护历史建筑的立法 ,人们一般认为是在法国。 1 83 0年 ,法国任命了首位历史建筑监察官 , 1 840年 ,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 ,开始对历史建筑进行登录保护 ; 1 91 3年 ,制定了《历史纪念物法》[1 ](P1 37) 。这些举措说明了保护历史建筑已开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它源于人们对建筑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认识 ,是在“保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 ,同时有了国家立法的支持。至于中国对古代建筑的研究和保护 ,可追溯到 1 92 9年中国营造学社的成立。1 93 3年 ,国际现代化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在雅典召开 ,通过了《雅典宪章》 ,这是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尽管《雅典宪章》迟至 1 954年才由欧洲议会审议公布 ,但是它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推动作用及其对保护理念的传播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论述 ,已把对个体建筑物的保护 ,扩展为对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明确指出“在所有可能条件下 ,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2 ](P2 ) 。当然 ,这里提到的“地区”与后来出现的“历史地段”、“历史街区”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因为它依然是以历史建筑为依托的 ,中心是保护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1 96 4年 5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简称《威尼斯宪章》)。这个宪章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因为它不仅第一次将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 ;而且 ,明确提出 :历史建筑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 ,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 ,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2 ](P3) 。显然 ,“保护理念”在这个宪章中完成了一次质的飞跃 ,即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发展到对独特文明的保护 ,而其中的核心则是对人文环境的保护。1 976年 1 1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 ,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简称《内罗毕建议》)。它明确地提出了历史地区的概念 ,这个概念已不再仅仅指围绕著名建筑的地区 ,而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镇、老村落等。继《内罗毕建议》之后 , 1 987年 1 0月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简称《华盛顿宪章》)。它开宗明义地指出 :“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 ,不论大小 ,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2 ](P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它把历史城市、城镇放在了首位。这个宪章的重要意义 ,还在于它把历史城市、历史地段的保护 ,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些国际文件的产生 ,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 ,另一方面也是对城市现代化实践的总结。事实说明 ,凡是历史城市 ,特别是那些文化名城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解决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 ,而且都几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然而 ,经济愈发展、社会愈前进 ,便愈要保护历史文化 ,却是一条共同的规律。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都曾经历了一个“城市更新”或者称作“城市中心的再开发”运动。由于大规模更新改造计划缺少弹性和选择性 ,尤其是开发公司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以高容积率、高出房率为主要追求目标 ,结果不但未能取得预期的结果 ,反而使许多历史性城市受到了破坏。更有甚者 ,城市更新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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