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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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劳动法是民法在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劳动与民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与劳动法在调整方法上可以有效的通用。劳动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吸收民法的某些调整方法,如赔偿损失等可用作追究违反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时兼用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既允许意思自治又限制意思自治。 但与此同时,劳动法与民法又有许多区别。 首先,立法目的不同。民法是为了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符合自由竞争的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经济的调整而产生的。因此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财产归属,建立公平交易原则。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雇用劳动制度下,劳动的特殊性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劳动关系各个阶段均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安全权、健康权等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其次,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法人,或者一方为法人,一方为自然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一方的自然人,年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在退休年龄之内;在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可以使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劳动行为使不能被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和各项劳动纪律。民事关系通常只涉及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与义务也主要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所限定的内容之中;劳动关系则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征决定,不仅涉及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涉及劳动者再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必须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再正常情况下和特定条件下的物质帮助权。 再者,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而商品交换的双方的平等的,因此平等互利、等价有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的特殊性使得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正式由于有了这些原则的不同,进而导致了在合同内容和目的上的区别。民事合同中的“对价”和互为给付是显而易见的;但因为劳动关系的内容和目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形成和劳动成果的给付,所以劳动合同不强调劳动成果的给付。民事合同中的对价又双方当事人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贯彻的是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即不与劳动成果的价格等同,也不以劳动劳动成果转化为商品或者实现商品向货币的转化为前提。 第四,有无试用期不同。由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和劳动行为与行为人的密切关系,也为了更好的实现劳动目的,避免劳动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以次来考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劳动条件。而民事合同则无此约定。 第五,在劳动关系中集体合同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对劳动合同又直接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与集体合同相冲突,在劳动者的权利中不能降低集体合同已给予的内容,在义务中不能超出集体合同所确定的界限。而民事合同既无此类集体合同的存在,也没有此类集体合同的要求。 最后,劳动法与民法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但任何劳动争议都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两种不同的程序有着不同的时效制度。劳动仲裁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并且不因双方在争议中或者一方当事人一直在主张其权利而中止时效。而民事诉讼时效,在起算上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效期通常为两年,而且可以因实际情况中断、中止或延长。 总之,劳动法与民法联系也是十分密切的,其在历史渊源上如出一辙,现在劳动法的独立发展也没有否定民法的基本精神,尤其劳动法在部分社会关系调整时仍不能离开民法法理的依托。但二者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是有诸多区别的,不能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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