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务工程管理制度汇编.docVIP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务工程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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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务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务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库区堤防的护林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工 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农田灌溉工程;防洪、防潮、排 涝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水电及其输变电工程;水利综合经营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电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司法、城建、农业、林业、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协同水电部门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 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 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章名】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凡受益范围在一乡(镇)、一县、一市的水利工程,分别由 乡(镇)、县、市的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 区域的水利工程,应由上一级或由上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行政区域的水 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国家修建的、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中的小型水电站,灌区 内的小型水利、提水站等设施,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灌区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灌区代表会,成立灌区管理委 员会。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水利工程除经常性维修、养护外,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全面 整修,保持工程完好,正常运行。工程养护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枢纽工程 和灌区的总干渠、干渠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灌区的支渠、斗渠 工程由受益的乡(镇)、村负责。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 、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运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域和依法取得 使用权的土地,积极发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 管理,独立核算,经费包干;对条件差、收入少、不能自给的,按管理的 隶属关系由该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水电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水利经费, 专门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配套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村用水单位和群众集资配套水利设施。新 增灌溉面积,根据投资数额给予投资者相应的免交水费的优惠。   【章名】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过去已划定 的维持不变,尚未划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按下列规定 划定:   (一)水库的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 米以内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以内为水 利工程保护范围。   (二)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闸 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支渠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 米至三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经过耕作区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 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四)江河堤防的迎水面坡脚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和背水面坡脚以外 十米至二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五)海堤的背海面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及临海面二百米以内为水 利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水利工 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 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行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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