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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条例 (讨论稿)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通过特殊管理方式培养、吸引、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学科建设、促进人才流动,提高我校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积极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博士后招收 (一)申请资格 1、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 2、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我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本校跨学科博士后的进站应从严控制。 (二)进站程序 1、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3月初和9月初两次,申请者应在每年1月底前和6月底前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网上申请和书面材料)。 2、为保证质量,博士后录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流动站严格把关。各流动站在审阅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由设有流动站的院、系(以下简称“设站院系”)组织5-7人的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内容包括: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概况,进站后研究工作的设想等;最后对其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 3、流动站同意招收后,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其中: 在职、定向、委培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的意见,以及对出站后去向的意见; 没有人事权的单位,需由人才代理机构出具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以及出站后去向的意见,同时出具人才代理机构的人事代理证或用人单位与人才代理机构的协议复印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后者进站时要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证明。 (3)如申请省经费资助,还需填写《江苏省资助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出站后留在江苏工作的博士后方可申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6)其他材料: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及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各流动站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流动站需提供计划外博士后研究经费来源的说明。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转为国家计划内博士后。 5、经人事处审查合格、学校同意后,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省人事厅批准后,由人事处给本人寄送《进站通知书》。 6、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时至人事处报到,办理进校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人事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7、统招博士后的人事档案须由原单位在其报到前寄达我校人事处,否则暂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研究工作 1、博士后研究方向应与我校流动站研究方向一致,研究工作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力求结合设站院系所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及其它科研项目。 2、博士后进站后应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3、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在流动站作开题报告,有关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5、博士后应定期向流动站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6、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收录,或出版专著1部,论著须署名苏州大学;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苏州大学(另有协议的除外),成果所获效益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 (二)在站考核 1、流动站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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