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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  HYPERLINK /Author_Page.asp?AuthorId=/62/ \o 张平 \t /ArticleHtml/_blank 张平 【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 【出处】《科技与法律》,2011年04期?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方面,不同流派观点各有分歧。通过对多种知识产权理论的分析,提出产业政策论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主导理论之一。没有产业利益的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就不会实现其社会功能。在立法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规范表达了一国产业政策的目的,反映了一定时期产业界的利益需求;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则落实了产业政策目标,形成与产业发展的互动。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产业政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   知识产权如何从封建的垄断特权嬗变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权,用来说明或论证其合理性的理论很多,如劳动论、人格权论、激励论、契约论等,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同的学术流派在各自倡导的理论基础上企图矫正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不过从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和运作实施效果来看,其实是由多种理论共同支撑的。以下分论之。   一、自然权利论(劳动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来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的劳动说,劳动产生私权,私权至上是普通财产保护的基础。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是一种劳动,智力劳动者对其经过辛苦劳动取得的发明成果、创造性作品,按照自然法的理论,在道德上就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享有某种独占的权利。这一理论进而认为知识产权也是道德权利,而不应当是法定权利。即它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的承认,它是独立地、自然地存在着,权利的授予只不过是履行国家权力认可程序而已。基于这一理论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宗旨是保护创造者的利益,鼓励创新,维护个人的自主、独立与安全。该理论在证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早期历史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发展到当代,劳动论面临着反知识产权的险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劳动论导致创造者权利的无原则扩张。特别是在各大产业集团为代表的??利主体的游说下,更多的信息产品进入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权利的类型不断扩张,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倡导信息民主自由的学者认为劳动理论基础上的知识产权已成为限制思想自由传播的绊脚石,在现实中造成垄断,妨碍了对思考能力加以行使的自由和对现有思想进行改进的自由,影响了社会的进步。   自然权利论在解释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足,专利权、商标权取得的先申请原则足以说明“有劳动不当然产生权利”。对于那些不谋而合、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劳动者”们,只能残酷地让位于先申请专利者独享其由于其劳动而产生的专利权,其他人的劳动与专利权无关。当然,还有更甚者,对于不劳而获取得的专利权也比比皆是,所谓防御性专利所付出的绝对不是自然权利说下的“劳动”,而是商业竞争的手段。   此外,自然权利论也无法解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权利穷竭、权利保护期限、权利限制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圈地行为”。   二、人格论(非物质财产论)   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财产。一个发明人创造出的发明或完成的作品,就好像将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投入了这项产品,知识产品上凝结了创造者的个人意志。非物质财产理论更强调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和权利人的本质特征,从而区别了智力成果的创作人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即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清楚地划分。财产权可以转移而人身权则与人不可分割,永远属于他本人所有、不能转移。   人格论更强调智力成果创作人的精神权利,这必然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追求维护绝对“权利”,如“秋菊”一样,为了讨一个说法,不惜付出巨大代价。实际上,这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商人(经济人)通常持有知识产权,他们更注重财产(property)和利益(profit)的保护而不是权利(rights)的保护。在这一点上,美国富兰克林·皮尔兹法律中心(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的Hennessy教授曾经在北京大学的课堂上讲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版权保护差异有观念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强调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强调经济权利的保护,形象地说,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作者来说,拥有一部作品首先意味着他拥有一个“权利”,而英美法系的作者认为他拥有一笔“财产”,这种差异的直接表示是:copyright=right还是copyright=money。能够看出,在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版权基本上属于规模巨大的文化公司拥有,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倾向于将版权控制在投资人手中。   所以,该理论无法解释通过投资人的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合理性。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产业化、市场应用活动中,更多权利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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