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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要点
附件1: 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 达标项目 是否达标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期时间) 1 硬 件 设 施 控制室设置 2 外线电话 3 应急照明 4 维保监督系统 5 值 班 人 员 持证情况 6 人员素质 7 控制室值班记录、维修记录 8 防火巡查记录 9 日 常 管 理 制度悬挂 10 物品摆放 11 系统运行 12 人员在位 13 档 案 存 放 相关图纸 14 制度、预案 15 组织结构 16 培训演练记录 17 消防设施一览表 18 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报告 19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20 电检报告 21 系统说明书、操作规程 是否 达标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 达标项目 是否达标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期时间) 1 硬 件 设 施 车辆配备 2 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3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 4 通信器材配备 5 相关标识、制度悬挂 6 人 员 配 备 人员数量 7 人员素质 8 日 常 管 理 统一着装 9 器材保养 10 预案制定与演练 11 人员在位 12 执 勤 训 练 定期训练开展 13 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机制 是否 达标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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