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慈善立法的几点理论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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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慈善立法的几点理论思考   和建国初期大为不同的是,在经济建设有了质的飞跃的当今中国社会,“慈善”早已不是谈之色变的主题,发展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了新时期社会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所谓社会建设的新时期,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转变就是,要从创造财富的阶段向重视财富分配的阶段转变,这是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巩固大国形象、充分融入国际社会所必须接受并为之实践的社会建设理念。慈善事业一直秉承的公平、善爱的价值观表明它正是实现财富分配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中国大陆,慈善事业迎来了它的春天,然而慈善立法却显得有些姗姗来迟。2006年,慈善立法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两会上引起热议;2008年,正式确定名称的《慈善事业法》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终于让我们感受到了慈善立法渐进的脚步,让慈善工作者、受益者以及潜在受益者备受鼓舞,也掀起了国内学者关于慈善立法的讨论热潮。      一、深刻认识慈善立法的必要性      慈善事业作为一种人道主义事业,体现了人们对道德权利的关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在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这是人类文明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在任何一个国家发展慈善事业,如果缺少慈善立法,将不会是科学、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针对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慈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原因见于以下几点:   1. 权威性、综合性慈善立法缺位   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正式的、综合性立法,对慈善事业起到直接规范作用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也逐渐显现出了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弊端。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滞后于慈善事业实践的发展进程,也滞后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已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所关注。和中国大陆地区相比,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慈善立法方面做得相对较好。香港慈善事业模式属于社会多元参与型(徐麟,2005),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下,香港慈善机构与政府广泛合作,形成了遍布全港的社会服务体系,这与其良好的公信度是分不开的。香港的《社团条例》、《公司条例》、《税务条例》严格规定了慈善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免税资格,对慈善机构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在台湾,《民法》和《人民团体组织法》规范着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所得税法》不仅规定了享受免税的行为条件,还授权税务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年度收入报告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有权享受免税待遇。   2. 慈善民间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   慈善、公益性民间组织是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鉴于慈善的民营性,民间组织也应该成为事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但如果要形容目前慈善民间组织的状况,有一句形象的表述就是“找不到娘家”。这种尴尬的局面让这些占有相当资源的民间组织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条件繁杂,受到双重行政管制的束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慈善捐献,无法调动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慈善组织服务人员的保障较少,缺少专业人士和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缺乏管理,可控性较差等。相关立法的空白给民间组织造成了以上甚至更多的发展困境,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   3. 与慈善相关的组织和行为得不到合法性保护和规范   “合法性”是法制化国家一切组织和行为的本质属性,慈善组织和行为追求合法性也理应成为其首要任务。目前我国慈善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现状使与慈善相关的组织和行为得不到合法性保护和规范,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慈善组织和人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便显得十分脆弱,没有良好的发展预期。在现在的社会发展阶段,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项事业,对它进行法制规范也是完善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慈善立法的几点重要价值取向      参与慈善事业是一种人权,而人权一旦没有法律的保护,对受益者来说,他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享受道德的权利了,失控的行为和效果也将随时可能发生。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是贫富差距,存在贫富差距而又追求社会公平和民主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对任何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来说,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完善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因此,慈善立法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反映出了国家对待慈善事业的态度并影响着最终的实施效果。各国的慈善立法理念是有着某种共性的,这种共性是慈善事业和人类社会本质的体现;不同国家的慈善立法又因为社会体制、行政机制等不同而有其个性,也正因为这些个性形成了各国风格迥异的慈善模式,对立法理念的研究能够给中国慈善立法走出个性又不失共性带来很好的启示。   1. 推动慈善事业优于管理慈善事业   慈善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和作用,政府是充当管理者还是支持者,是领导还是推动,是需要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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