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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张企工程20170.docx

《造价咨询合同》第 PAGE 8页共 NUMPAGES 8页 合同编号:张企工程20170** 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预算编制) 委 托 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 托 人: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7 年4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益围路12号(宇宙公司)一期和二期厂房临时围墙 2.服务类别:对一长约200米的临时围墙进行工程预算编制 3、服务时限:自收齐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受托人委托委托人将酬金汇入**分公司账户,酬金一经汇入该账户,视为受托人已收到委托人的酬金。   六、完成造价编制的期限:受托人在签收编制资料后按双方协商的3个工作日完成委托编制工作,并提供符合委托人使用要求的工作成果。如因委托人未能提供全部有关资料,编制时间顺延。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壹份,受托人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盖章)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陈彥辉  联 系 人:***日 期:  日 期:受托人收款账户资料如下:开户银行:中山市****支行账号:48460030001电话:0760-23775 住所:中山市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委托方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并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中介预算书。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向投标单位解释清楚工程量清单中的疑问,包括项目设置及工程量的差异。并与投标单位核对并统一工程量。 第六条 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委托人的使用要求,须有各专业人员及项目经理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向委托人提出有关本项目的造价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九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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