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和义务之统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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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和义务之统一

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内容摘要: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是在法律领域中,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反之存在一项义务也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条件,不可分离。 关键词:统一 权利 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就是应当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应当的并得到支持。义务就是与权利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地位即须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对于权利人自身而言,权利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的理由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在这项理由没有被推翻或取消之前,有某种权利就是有某种自由,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识行事,并可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他人的干涩。义务作为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尊重和服从正当理由的权利。 法律是一个权利与义务构造而成的统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统一对立关系,双方构成了一个彼此不可分离的矛盾共同体。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他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就如黑格尔所说对立统一关系即“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他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就是他自己对方的对方。”1权利与义务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权利与义务又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如果权利与义务其中一方不存在了,那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从相互对立的方面看,权利意味着自由和利益,义务则意味着限制和负担;享有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义务人的行为予以支配和约束;负有义务。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权利人所支配和约束。因而,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两种相反的法律地位,构成了矛盾的两极。 从相互依存的方面看,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形影不离的存在物。权利若离开了对应的义务,便没有任何意义,很难合理的想象,当任何人都不负有不侵犯我的财产的义务时,我还有财产权利而言。同样,义务若离开了相应的权利,便成了无形之影,这如同说我是被支配和约束的,但没有任何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支配和约束我的行为。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只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的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的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一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全面反映两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的高度统一。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应该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时权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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