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纠纷中胎儿利益–张虎.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医患纠纷中胎儿利益–张虎

论医患纠纷中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006秋法学本科 张虎 论医患纠纷中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要] ????在现代社会,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屡遭侵犯,但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因此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显得捉襟见肘由于我国立法不足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立法完善前,审判实践还可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支持就胎儿期间所遭受身体健康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胎儿立法不足的反思,揭示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难点,并针对这些难点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胎儿利益 民法保护??民事权利能力[正文] 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是并没有出生的,还是母体之一部分,被认为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胎儿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各国民法均规定只有出生之后方可取得权利能力,即有资格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侵害,在出生之后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对胎儿利益是否予以保护,如何保护,保护的依据是什么,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分析我国先行有关胎儿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民法的立法进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民法典。从1954年到1982年,中国共组织了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都没有正式出台过一部民法典。1954年到1982年三次起草的民法典,均没有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变立法方针,决定在历次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先制定一个民法通则,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于是形成现今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主义,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 我国现行立法中,只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梁慧星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中未有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其他利益的保护,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不仅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胎儿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虽然我国对胎儿遗产利益作出了规定,但这只是对遗产份额划分的规定,并没有承认胎儿继承遗产的主体资格,也没有承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并不意味着胎儿在遗产继承时具有权利能力,因为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实际上,所保留的继承份额严格来将并不是为胎儿所保留,而是为活着出生之人保留。因此,严格说来,胎儿的这种遗产利益,还不能称为普遍意义上的继承权。 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综合分析,目前我国要对胎儿利益进行立法保护,尚有难点: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如果不能对加害行为与胎儿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则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就应当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责任,这样虽然有立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但仍然与胎儿如同空中楼阁,无任何意义可言。 ????2、胎儿生命权与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女自愿堕胎的冲突 ????随着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不断有学者未来之立法应对胎儿生命权予以保护。按照这些学者的观点,又将引出两个问题:一是胎儿生命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即国家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政策,是否有侵犯胎儿生命权之嫌疑;二是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的冲突,即妇女自愿堕胎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我国的基本国策,且该问题也常常成为外国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因此,其问题之复杂,牵涉面之广可想而知。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堕胎的问题,堕胎问题在我国的影响目前还不大。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堕胎问题已困扰人类长达半个多世纪,它不光是一个法律难点,也是一个社会难点,且时常成为政治家表达自己政见的有力资本。可以预见,如果我国赋予胎儿生命权的话,其影响之强烈恐怕是学者们所料之不及的。 ????、权利能力制度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民事权利能力是自

文档评论(0)

junjun3747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