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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会计师2012助会培训第l4章

第 四 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内容框架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与税目 税率形式 各税目费用扣除方法 各税目应纳税额计算 减免税优惠 纳税申报与纳税期限、地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所得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全面纳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有限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A.外籍个人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个人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C.外籍个人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个人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均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例7-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不同收入要区分不同应税项目,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例7-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税目征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含转包转租所得) 1、承包承租后注册为个体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 2、承包承租后注册为企业的,分两种: ①对经营成果无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对经营成果有所有权:按此项目计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任职,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此项目;但如为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则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 2、兼职收入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应税所得 4、审稿所得、编辑所得 5、对非雇员的业绩奖励 (五)稿酬所得:出版、发表 因任职受雇而写稿发表本单位报纸、杂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出版社专业作者撰写编写翻译作品由本社图书出版,按“稿酬所得”项目征。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按此项目。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取得上市公司股息所得减半征收。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八)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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