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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LETTER NEWSLETTER NEWSLETTER 大陆金融业者赴台投资相关规定简介∗ 两岸于2009 年 11 月 16 日签署《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 作备忘录”),并于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随后,两岸于2010 年6 月29 日 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架框协议”)。 根据合作备忘录和合作架框协议,台湾修改与增订以下若干法规,开放大陆 金融产业相关机构赴台投资。 2010 年 5 月 20 日台湾“经济部”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 项目》中服务业部分项目,开放投资台湾的金融产业。 2010 年3 月16 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原名称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 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原名称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 ∗本文作者:蒋尚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圣母大学法 学硕士及法律博士,美国加州及纽约州律师。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于美国加州执业。一九九八年八月 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于台北执业,协助处理客户在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各类投资案件及商业法律问题。二〇 〇五年十二月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顾问以来,蒋尚仁顾问及锦天城的律师团队协助许多 境内外企业进行及完成了多项各类投资项目。 1 NEWSLETTER NEWSLETTER NEWSLETTER 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原名称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以 下简称“两岸金融三法”) 。 2010 年6 月10 日台湾“经济部”增订《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 法》第4 条第2 项。按此规定,凡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台湾地区金 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无论单次且累计投资额为何,皆须向台湾“经济 部”申请许可。 乙、除访丛 (一)得赴台投资之机构 台湾开放可赴台湾地区投资银行金融产业之机构包括:大陆地区商业银行或 陆资银行(以下合称“大陆银行”)。 其中,大陆地区商业银行系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規组织登记的银 行,但不包括大陆地区所称之外资银行。此外,若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对第三地区登记设立之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或资本总额超过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该在第三地区登记设立的银行将被视 为陆资银行。 (二)投资方式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大 陆银行在台湾投资的途径和相关规定如下: 1.设立代表人办事处 单一大陆银行在台湾所设立的代表人办事处以1 处为限。按《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的規定,若符合申请前一年 度于全世界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1,000 名以内、在 OECD 之会员国设立 分支机构并经营业务2 年以上等条件,则可向台湾“金管会”提出设立代表 人办事处的申请。 2 NEWSLETTER NEWSLETTER NEWSLETTER 2. 设立分行 单一大陆地区商业银行或其投资或控制的陆资银行只得由其一提出设 立分行或参股投资的申请,而且设立分行与参股投资也只可择一办理。此外, 分行之设立以1 家为限。 应具备的申请资格的条件包括:申请前5 年内无重大违规情事、前1 年 度于全世界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200 名以内、在 OECD 会员国家设立分 支机构并经营业务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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