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指导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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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指导办法

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指导办法 更新日期:2009-5-12 15:56:33 索 引 号:532325-0068360038 名 称: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指导办法 ??   一、组织健全。入社农民在10户以上,农民社员之间、农民与供销企业之间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实现了劳动、资本、技术等方面的合作;有条件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起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正式挂牌运作。   二、管理完善。制定了切合实际的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管理办法,实行社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选举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理(监)事会成员中,农民社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   三、经营正常。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有组织地对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辅导,实行品牌经营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根据市场需求,直接组织生产、加工,营销,建立较稳定的营销渠道。   四、效果明显。资产3万元以上;年销售5万元以上;合作社有一定的积累;入社的社员年户均实现增加收入500元以上;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由从事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合作社原则,自愿出资联合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组织3家以上、农户和自然人7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有经社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   第五条 专业合作社吸收社员,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 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必须含有“合作社”的字样。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由自愿入社者共同参加。会议应审议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名称,决定社员代表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社址;   (三)宗旨;   (四)经营范围;   (五)入社条件;   (六)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八)财务管理及盈余分配;   (九)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业合作社应制定专门的股金管理办法。社员既可交纳现金,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折股入社。根据当地条件,可以设立身份股和投资股,投资股原则上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分红。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章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 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1人1票或比例票制。比例票制是指按照社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决定社员表决权的票数,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产品、不同行业自行确定,可设最高限。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但1名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3名社员(代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根据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履行其职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参股的龙头企业、涉农组织或其他人员,但农民社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主任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理事及其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其直系亲属为社员的,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 兼职理事和兼职监事的原有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本社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可根据本社经营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领取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专业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只设立社务管理委员会的,应设立独立监事。 第四章 专业合作社的经营   第十五条 专业合作社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核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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