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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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9) 第九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I)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行政复议应准确原则。准确原则准确地说,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复议应遵循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创造条件尽量方便申请人,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这是对行政复议内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它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以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相对人不服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置国家赋予的职权。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存在双方让步,协商调解结案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l)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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