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522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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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5222

窗体顶端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 是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职业危害的范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分类目录》)。 二、职业危害申报 (一)申报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内容和申报表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困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时限及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职业危害申报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违反有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的,应与承担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制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 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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