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总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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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总结

考试安排 2010年12月30日 18:30——19:30 地点:新603 开卷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外国刑事诉讼法讲授结构 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概述 外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 外国通用刑事诉讼原则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 外国刑事诉讼的模式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1-2国)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1-2国) 外国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 主要特征: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世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对形势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 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通常不公开进行 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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