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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概念及种类精要
第六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概述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概念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金融:望文生义,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俗地说,一切与货币的流通和信用有关的活动都叫做金融。 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大致分为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具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也就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的一个大家都知道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发行货币。其他职能不细说。 2、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用融资手段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隶属于政府。我国从1993年起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余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时报社长兼总编) 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大约有十家,如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 三是:城市商业银行,如沈阳商业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冠以银行名称却经营货币信用业务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5、涉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6、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该类犯罪,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犯罪主体只限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他人则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二)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了犯罪目的。只有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由过失构成。 (三)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秩序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和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秩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上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规定。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种类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25个罪名;根据各个罪名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可相应地分为6类: (一)货币犯罪 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犯罪 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后三个罪名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破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秩序。 (三)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犯罪 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四)证券、期货犯罪 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五)信贷管理犯罪 包括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一款、保证罪。 (六)外汇犯罪 包括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三、案件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大要案突出。 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旦案发,多是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非传统暴力犯罪可比,从而造成的影响更大,更恶劣。例如“银广夏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在实际亏损2.2亿元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增利润7.7亿元的业绩报告,从证券市场圈走5.74亿元资金。又如,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中,亿安集团在以27亿元资金大量购入“亿安科技”股票同时,累计滚动使用资金48亿元,进行连续性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使该股市场价格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由 26元/股,飙升至126元/股。在这之后,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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