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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I课件11级11
民 法(Ⅰ);; 第一节 民法概述;(二)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人身关系;;(三)财产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我国民法典草案体例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本位与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三、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的内容;;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第四节 公平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沪州“二奶”遗赠案;;法官的逻辑 这一判决引人注目、也备受争议的地方,就是它引用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在中国当今的司法判决中,援引法律原则判决还是不多见的,该案判决因此成为“根据原则判决”的创新之一。 在法庭上,原告张学英拿着《继承法》,主张根据遗嘱她可以得到财产;发妻蒋伦芳则拿着《民法通则》,要求宣布黄永彬所立遗嘱无效。面对法条之间显而易见的冲突,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排除了《继承法》在本案中的适用: ;;; 那么,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什么?黄永彬的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判决书找出了更具体的条文:《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看,这不就是说公序良俗吗?黄永彬的行为难道不是违反公序良俗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赠行为难道不应宣告无效吗? 泸州中院二审判决最后的结论是: “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官首先找出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并指出它的效力(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都无效)。然后,结合《婚姻法》,指出婚外同居违反社会公德。最后的结论是,将财产赠与非法同居者的遗嘱无效。上述论证似乎环环相扣,具备逻辑的一切光彩。;疑问: 1。〈婚姻法〉与本案无关 2。〈继承法〉是特别法,应优于一般法 3。法律原则只有在法律不清楚的地方适用 4。“以德入法”的疑惑——“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个人的道德观”? 焦点: 婚姻道德与财产权利的冲突 前者要求尊重和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后者要求尊重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第四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分) 绝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最为典型的相对权就是债权。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三、 主权利和从权利; 区分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主权利和从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法律概念,主、从权利关系的确定,必须在具有主、从地位的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第二,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从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区别中,相应地区分主权利法律关系和从权利法律关系,有助于确立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内容。 ;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区分意义: 第一,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 第二,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 第三,关于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的方法上的区别。 ;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 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支配权: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 (一)支配权;特点: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 ;(二)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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