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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定稿(2014.6.26)精要
城市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对如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有关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一、监督工作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安全行为; (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七)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加验收人员资格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八)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处罚或立案查处; (十一)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市民或市长热线等投诉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投诉的处理。 二、监督工作方式 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等监督执法形式 (一)监督组日常监督 由监督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行监督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领导及法规科督察 由监督站、处法规科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三)专项、联合监督检查 由专项、联合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等有关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工程验收监督 1、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实施安全验收监督。 2、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特殊分部工程、节能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实施质量验收监督。 三、监督工作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六)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监督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工程质量验收。 (八)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建立、整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四、监督执法措施 (一)通过监督抽查、抽测,由监督人员填写《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督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根据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性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监督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执法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报告报监督站备查。 (三)对于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行为,将视情况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签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实行对建筑业企业诫勉谈话培训制度。即在城市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我站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培训的制度。 (五)对于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以及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立案处罚。 (七)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五、参建各方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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