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政府规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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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政府规制,

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应用 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过程中,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政府规制部门掌握的关于企业的信息要比企业自身掌握的相关信息少得多。表现在: 第一,被规制企业更了解必要的生产技术;被规制企业知道自己为降低成本做出了多少努力,而政府规制部门对此却无法测量; 第二,政府规制部门常常无法观测到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产量和质量等变量,等等。 此外,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的行为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主要关注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化的实现,而后者主要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可以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规制部门是委托人,被规制企业是代理人。采用传统的规制理论就会产生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 具体说就是:被规制企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成本水平,尽量高报自己的成本(隐藏信息);同时,由于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做的努力很难被政府规制部门观测到,所以前者可以选择“偷懒”而不被发觉(隐藏行动),后者也不知道应该支付或补偿多少才会使企业愿意提供这种产品或服务。 传统规制理论没有认识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把政府规制部门看成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也就不会设计出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规制方法,从而造成规制效率低下。激励规制理论则是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立论前提,把规制问题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合同,以提高规制效率。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它用来描述这样一些机制,对于这些机制,过程的所有参与者将发现违背过程的规则是不利的。或者说,如果某种行为方式与人的自然倾向相符合,就称为激励相容。 激励性规制政策 德姆塞茨(Demsetz,1968)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在政府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行业独占权,这就是特许投标竞争(Franchise Bidding)。 李特查尔德(Littlechild,1983)设计的RPI-X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方案,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 施莱佛(Shleifer,1985)提出了区域间比较竞争的理论模型,用来开展不同地区之间垄断企业的间接竞争,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并且为政府规制部门提供了被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 实践表明,特许投标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比较竞争等激励性规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企业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激励性规制的目标——有效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追求这种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产品又会因垄断经营而扼杀竞争活力。 可见,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成为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部门的两难选择。激励性规制的目标便是使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兼容,即实现有效竞争。 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许多学者对有效竞争的标准作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其中最主要的是梅森标准和斯蒂芬标准。 195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森(Mason)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 一类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条件,被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基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买者和卖者; 2.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 3.任何企业都没有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4.任何企业(集团)之间不存在共谋行为。 另一类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其主要内容是: 1.企业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压力; 2.在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价格能够向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弹性; 3.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但未必是在费用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 4.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基本协调,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 5.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依据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概括了包含15个方面内容的有效竞争标准。 结构标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 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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