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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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上)

一、外国法境内效力案 张三与李四(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张三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伤,李四被送回国内治疗,张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张三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张三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张三的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张三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张三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 1990年10月6日,李四在北京城闲逛,发现张三。他秘密跟踪至张三住的旅馆,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讯问,证明李四所述事实真实,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将张三依法逮捕。 【争议焦点】: 国外法律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对犯罪人在国外执行刑事处罚后的情况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约束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问题。 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取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也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都有一定的缺陷,而把三者综合起来,折衷使用,既能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同时也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但这并非是我们放弃管辖或没有管辖权,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因此,当张三被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在监狱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侥幸从科威特监狱生还,但是他曾经触犯刑律,致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因为其有如此离奇经历而抹煞,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当然对其在科威特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这些事实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看法: 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每个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没有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二等公民的存在,所以中国公民在海外同样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仍规定管辖权,虽然这种规定的法律适用性的实际可能会出现问题,但如果没有这种规定,一旦有条件管辖时就无法依法行使管辖权。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 对于在国外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的人,我们奔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权利冲突问题 延安黄碟案 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 最后处理 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法理分析】: 这是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 首先,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但,对本案中的地点而言,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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