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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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doc

  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    论文 关键词:流域 排污口法制化建设大庆   论文摘要:入河排污口调查是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的基础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流域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总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减的基石和落脚点。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庆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为主体产业的新兴 工业 城市,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也持续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2001年调查统计,南线安肇新河流域共176个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亿t,大庆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进生态市建设,保护水生态,防止水污染,是一项中心任务,所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加强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建设   1.1 规范管理体制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性加强对4条排水渠道及主城区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的管理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区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调查登记建档,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的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则,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设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门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2.5 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6 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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