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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章程
第五章 公司章程 【教学案例】 [案例1] 原告李某系中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股东,该公司在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这一规定,1995年2月25日,中华公司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通过第5号、6号决议,增补马某、张某为公司董事。同年8月12日,中华公司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王某为公司董事并选其为常务副董事长。 原告诉称,我国《公司法》(1993年)第103条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中华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中华公司董事会增选王某、马某、张某为董事的决议违反《公司法》,侵犯了股东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中华公司停止侵权,确认董事会增补董事的相关决议无效。 被告中华公司辩称: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补王某、马某、张某等董事的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行为,而公司章程是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故增补董事决议有效。第三人王某、马某、张某述称:同意被告意见,且其出任董事后,履行了董事职责,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问题: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当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 [案例2] 截止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使)股份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化。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 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二分之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一)董事会召开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二)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目前名额已满。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根据这些条款,大港即使长期持有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爱使的障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1] 问题:爱使公司章程第67条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206页。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依法制定并体现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公司内部规章。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后的基本准则,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机关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表述主要有: (一)契约说 (二)公司章程自治法说 (三)公司章程宪章说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三) 对外具有公示性 (四)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三、公司章程与合同比较 公司章程与合同有相似之处,如公司章程与合同都是若干当事人共同制定。但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1] [1] 参见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52页。 第二,内容的法律要求不同。 第三,约束对象不同。 第四,作用不同。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本质上也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公司章程内容概述 (二)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有学者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章程依法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项或记载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规定将归无效。 (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的章程应当记载,但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四)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由制定者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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