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劳动用工风险防范20140829.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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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劳动用工风险防范20140829

上班绕路出了事,算工伤吗? 在超市工作的王杰(化名)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南京市工伤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超市却认为,她上班路线不是合理路线,因为从她家到超市有两条大路比较好走,结果她反而绕远了,选择走一条小路,因此超市认为选择路况最差的上班线路显然不合情理。 上班绕路出了事,算工伤吗? 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认定,我们都要求画一张路线图。比如上述案例,我们去现场勘察过,认为事故发生地亦为上班路线之一,属于合理路线。从她的住处到工作地点并非只有唯一的道路相通,选择哪条路线上班,那是她的自由选择权。其实,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上下班的路上,常会顺便做些事情,比如送孩子上学,顺路去买点菜,或是怕路上堵绕道走,这些情况下都应该属“合理路线”。以前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条例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 骑电动车下班,途中改步行,不料被撞成植物人,算不算工伤? 连云港市灌南县女职工李华(化名)是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其下班回家路线刚好经过儿子就读的学校。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时,将电动车留给儿子,自己步行回家。不料此后被一辆汽车撞伤,目前呈植物人状态。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华无责任。后经李华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李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而某木业公司认为,李华下班途中改变了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李华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出差时和老同学聚会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朱玉(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采购员,被指派到外地一家公司购买原料。她在外地,去买原料的路上,经过一栋居民楼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花盆砸中头部受伤。公司认为她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造成的伤害,故不构成工伤。但朱玉则认为是因工才外出的。 陈玲(化名)被公司外派出差一周,期间与老同学聚会,在回宾馆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她在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算工伤; 抢救超过48小时无效的,不算工伤。 交通事故认定中,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中,哪些责任认定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争议:责任无法认定 讨论: 【信用卡中心】我部劳务派遣员工合同中工作地点在南京、无锡、南通,业务开展范围在省内,工作时间为周一~周五,有近一半的员工每2周回本部一次,对于非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是否认定工伤,如何规避? 谢谢 * 未婚先孕流产的,能不能休流产假? 观点2、能休产假。理由: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小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小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怀孕并流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小产假。 女职工未婚先孕,单位是否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目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社保机构方办理;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就不能享受。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未婚先孕流产的,可休假,但这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另行约定。 未婚先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单位以女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婚怀孕的女职工出现该法规定事由时,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还是能够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未婚生育,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未婚生育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在国家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专门约定,如《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约定:“员工违反国家计划法规政策的,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婚生育,能不能休产假?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应当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鉴于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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