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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导1法学基本理论
教学辅导1---法学基础理论 1.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形成方式不同;体现主体意志不同;调整关系性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调整目的、宗旨不同;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参见教材P1) 2.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参见教材P3)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含义: (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 (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参见教材P2) 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第三,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 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靠人们的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参见教材P2-3) 3. 法的渊源与结构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参见教材P3-4) 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 (2)法律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应该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不同的国家以及它们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由现行的或即将制定的国内法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参见教材P4-5) 4.法的效力 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般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1)全国领域内有效。 (2)局部区域内有效。 (3)域外有效。 时间效力。包括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法律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①明文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②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生效;③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生效时间:④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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