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十二所有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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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十二所有权

(三)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物权法》第109条)或报告义务及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物权法》第110条)。 (2)拾得人的保管义务。(《物权法》第111条) (3)拾得人的拍卖、变卖义务。如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156条:遗失物的保管费用过巨,或易腐烂,拾得人应把它交付给保存机关予以拍卖或变卖,并以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代替遗失物。遗失物由保存机关保管的,保存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将它拍卖或变卖。注意:《物权法》未规定。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第112条) (2)报酬请求权。如德民第971条、台民第805条、梁稿第157条。注意:《物权法》未规定。 (3)遗失物留置权。注意:《物权法》未规定。 3.国家的权利 六个月无人认领之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3条) 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一)埋藏物、隐藏物 1.定义: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之物。 注意: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理解。 2.构成要件 (1)为他人之物。 (2)为动产。 (3)须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 (4)须所有权归属不明。 (二)构成要件 1.须为埋藏物、隐藏物。 2.须发现。 (1)发现是否基于偶然?法民要求,德、日、瑞、台民不要求。 (2)发现是否需要占有?法、瑞、日民要求,德民不要求。 案例:甲在一次洗澡前将婚戒取下放在一件西装上衣口袋中,不料该口袋有一小洞,婚戒从小洞滑入上衣夹层之中。甲澡后久寻婚戒不得,心情烦闷而上酒馆喝酒,因醉酒将上衣遗失于从酒馆回家的路上,为乙拾得。乙穿之半月,始终不知上衣内有戒指一枚。后送干洗店清洗,为服务员丙发现。 试问:甲醉酒时、乙穿此上衣时、丙发现戒指时,戒指是否为隐藏物?如果是,谁是发现人? (三)法律效果:参照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14条) 注意:《民法通则》第79-2条将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和遗失物并列,适用同一规则;但《物权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第114条),不再提失散的饲养动物。对此,应当理解为失散的饲养动物是遗失物的一种。 五、添附 (一)定义 (二)类型 1.附合 (1)定义: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不宜分离,交易上被认为是一物。 (2)类型 ①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用他人的宣纸糊自己的孤本古书。 思考:将他人的纽扣缝在自己大衣之上,是不是附合? 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如在他人土地上种菜。 ③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如在所租房之上加盖房间。 (3)物权确定规则 ①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a.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附合物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如甲用乙的油漆刷自己的家具。 b.若不能区分主从物,则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其份额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而定。 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a.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 b.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案例:村民甲乙为邻居,同时在宅基地上建房。一日,甲乙均外出采购建筑材料,甲雇用的建筑工人误把乙运来的白灰当作了甲的白灰,涂刷在甲屋外墙上。甲乙回来后为此起了争执。 试问:该白灰归谁所有? ③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a.若增设的不动产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所有权归价值大者所有。 b.如增设的不动产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共有附合物所有权。 案例:单身汉村民甲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在村里有一处空置的宅基地,邻居乙以为其不再回来,买来建筑材料于甲之宅基地上盖了五间简陋平房,以作为儿子娶媳妇的新房。平房刚建好,甲挣了一大笔钱从城里返回,并带回一个大姑娘,拟回乡定居成家。 试问:该平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2.混合 (1)定义: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分离或者不宜分离。 (2)物权确定规则 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相同。 案例:甲乙两家均为养鱼专业户,甲鱼塘10亩,乙鱼塘1亩,中间仅以一条堰坝相隔。两家春季同时按同样的密度放养鲤鱼苗,初秋时,因连日暴雨,塘水大涨,漫过堰坝,而使两塘合一。 试问:甲乙两家的鲤鱼如何归属? 3.加工 (1)定义:在他人之物上实施某种行为,而使之变成新物或者使原物价值发生了较大改变。 (2)物权确定规则(两种立法例) ①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如法民、日民、我国司法实践。 ②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如德民。 思考:甲私自在乙的纸扇上泼墨题词,物权如何确定? 案例:王羲之上街,遇老妪卖扇,因无人问津而愁眉紧锁,悯之,遂语之曰:“吾题字于其上,或能助之。”老妪不识书圣,将信将疑,见言辞恳切,允之。王羲之遂当街泼墨挥毫,纸扇被抢购一空。 试问:经由王羲之题字的纸扇,其所有权归谁? 案例: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三间,作为新人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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