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纳税检查稽查规程第三章第七章ppt
税务稽查规程 第三章 选案 规范了稽查环节。 总则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为什么要选案: 选案: 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和工作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包括: 人工选案、 计算机选案、 人机结合选案、 举报、 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选案流程: 制定选案计划、 收集案源信息、 筛选待查对象、 确定被查对象、 立案启动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确定选案程序:获取信息—集体研究—合理选择确定)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明确选案应由稽查选案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制定稽查计划 建立案源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明确选案部门为职能部门)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筛选案源信息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受理的举报内容按照要求分拣处理后,只有违法线索清楚的举报才转为案源信息,作为选案对象,避免“逢举必查”,浪费稽查资源。)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引入“案源信息”概念。将包含情报交换和协查获取的、上级交办的、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的、其他税务机关移交的、举报受理的、其他部门转来的等各种涉税违法线索全部纳入案源信息的范畴,并作为被查对象产生的基础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立案稽查、跟踪查处进展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1、立案制度重大创新,变案中立案为案前立案。旧规程第13条列明稽查对象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立案,主要是偷逃骗抗案件、发票违法案件、5000-20000元以上案值案件。其实税务稽查作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专职机构,其审慎性与严密性均要求稽查案件均应立案检查,新规程将事后立案统一为事前立案,凡稽查必立案,新规程第19条规定:选案部门将案源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待查对象,由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相关部门移交、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均应当立案检查。 由于立案制度的重大改变,旧规程第36条第1款取消,即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旧规程此款表明稽查实施人员既充当了运动员又充当了裁判员角色,而新规程要求稽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