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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分析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错题解析:
1.夏代称其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
2.商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为司寇
3.夏商两代审判制度的特点:A重要案件多经过三审B慎重对待疑案C审判与宗教意识相连,假供天意,神判,进行审判。
4.奴隶制刑罚,夏代刑罚,商代刑罚
5.《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官刑》
《商刑》
6.文献中记录的最早军法是《尚书﹒甘誓》
7.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率民以事神
8.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制在商朝已经略具规模:刑名从商
名词解释:
氏族习惯: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习惯法: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夏代已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
夏礼: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载于《尚书﹒大禹谟》,是夏代奴隶制社会出于标榜“慎刑”的考虑而实行的刑事处罚的原则之一,意思是宁可不按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辜。
五刑:它是奴隶制社会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墨、劓、剕、宫、大辟。
誓:誓是夏代法律形式的一种。它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是调整战时军队内部关系的法律,对全体从征人员都有约束力。
圜土:是夏商两代早期监狱的名称,或称之为夏台。商代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
“王权神授”:商代的立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制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
“天讨”、“天罚”、“神判”:是商代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车服之令:车服之令是指商代用来区别身份的法令。商汤为区别尊卑贵贱而颁布的命令,在任命官吏和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性的规定。这表明商代已经存在了区别身份等级的制度。
司寇:是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他的长官也叫司寇,他与五个中央最高机构并成为六卿。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司寇必须奏请商王,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决定权。
“附从轻”,“赦从重”:体现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昏、墨、贼、杀:是父权制社会时期的习惯处罚方式。
禹刑:夏朝法律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累积的习惯法。
简答题
简述夏商两代的法律形式
习惯法。是夏代建立之初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主阶级事实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习惯法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
君主命令。夏商两代的各种君主命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而且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夏商两代的君主???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及训令臣民的训等。
“禹刑”、“汤刑”。所谓“禹刑”、“汤刑”是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统称。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不是成就一时的成文法律,也不是由夏禹或商汤个人所制订的,而是在夏商两代的发展过程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等为主。
简述商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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