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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继承权概述

第四编 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照法律规定将死者生前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继承仅指财产继承。 不得继承的:人格 身份 地位等非财产的继承 继承关系的当事人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财产死后为他人所继承的死者 继承人——继承死者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引起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四、继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一)概念 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内容 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接受、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 (三)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 继承权的行使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 五、继承权的接受、行使、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接受 ——无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25条 (二)继承权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法》第6条 (三)继承权的放弃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方式: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48条 案例 王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无法交纳欠国家5万元的税款。此时,他得知父亲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即使拿到5万元也要先支付所欠税款,于是他决定放弃继承权。本案中,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对继承人放弃继承 反悔的行为如何处理? 李乙某市税务局工作。其弟李甲大学毕业后到国外求学并定居。其妹李丙在纺织厂工作,也已结婚另过。家中老母早年亡故。因此李乙与其父李丁一起生活。1996年李丁病故。兄妹三人一起为父亲办理丧事,其间李甲用自己的800元钱为李丁偿还了债务,随后李甲表示自己在国外,没有对父亲尽多少赡养义务,且父亲也没留下值钱的东西,因此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由李乙、李丙均分,李甲未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丧事办完,李甲回国。李乙、李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丁还有几件珠宝首饰,另有到期的国库券若干,总价值折合人民币一万多元。于是李乙,李丙均分,其他东西也都折价进行了均分。 一年以后,李甲在与国内同学的通信中得知父亲还留下首饰等贵重物品,认为李乙、李丙二人隐瞒遗产,欺骗了自己,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规定重新分割遗产,并要求李乙、李丙补偿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李乙、李丙认为李丁的首饰、国库券等是他们后来发现的,并没有隐瞒遗产,欺骗李甲,李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权因此而消失,况且李甲在办理丧事期间一直未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所以他无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也拒绝补偿其替李丁偿还的债务。 [问题]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有法律依据吗?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李乙、李丙应否以补偿? 评析 1.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因为经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书面或口头)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 2.本案中,李甲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应由李乙、李丙补偿。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凡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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