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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F25
备案号:943-1997
D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P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substation)
1997-11-28发布 199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综[1997]67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09·3—1997
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DL 5009·3—1997
前 言
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
GB3805—83 安全电压
GB3878—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84 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86 爆破安全规程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DL408一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文颁发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10号文颁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设部
3 通则
3.1 总则
3.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发展高电压和大容量变电所、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3.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3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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