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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一些认识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方面认识不清;二是有些地方法院在受理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海事诉讼的受案及审理操作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且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对这些问题不统一认识,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制约我省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本文就海事诉讼的特点对海事诉讼管辖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识,期待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受案范围》上取得共识,并得到遵守和执行,推动入世后我省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
一、海事案件的理解、对海事案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单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有关联的,基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称《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则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三、业务不熟、认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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