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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个修改看点的研究.doc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个修改看点的研究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个修改看点的研究
一、消费的界定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规定消费者是指因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指向生活消费,生活一词理解较为狭窄,高消费如商品房、豪华汽车、教育、金融领域等,有时法院实践中不会认为此类交易是生活消费。本文认为此种理解不准确,不能仅仅从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要出发,而是对消费注重其目的性,而不论其价格及种类,即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精神享受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也属于消费范畴。所以建议《消法》将生活消费改为消费。
消费者是否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不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地方立法如安徽、广东等14个地方直接将单位纳入消费者范围,四川则在立法中直接将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走在了国家法律的前面。
本文建议将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因为自然人为最终的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自然人在经济实力、获取信息能力、维权等方面表现出与经营者的巨大悬殊,才为《消法》所保护的弱者。
二、消费者后悔权
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后悔权制度在国外法上称为冷静期制度,或者无因退货制度。
《消法》草案明确引入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文由.L.收集整理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此为消费者合同撤回权制度,而此制度考虑了第一后悔权适用的合同类型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第二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七日内、第三后悔权的行使方式无理由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以及第四后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后悔权制度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
三、格式条款法律规则
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对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深恶痛绝的形象化表述。霸王条款,之所以泛滥成灾,主要是由于一些经营者、监管者与司法者一叶障目,片面地强调了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契约正义;即使谈及契约自由,又仅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
《消法》的修订重点解决了,第一《消法》与《合同法》的协调。区分了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区分了商人和消费者,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消法》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免除责任。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有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第二,实现了具体规则的制定。如《消法》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具体在格式条款的订入合同规则,效力认定规则、以及解释规则方面予以详细说明。
但对于杜绝行业规则为霸王条款的行为,无相应的规定,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必须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当地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意见。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要及时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四、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消法》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此举适度加重失信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避免受害者由于举证不能而遭受不利后果。解决了消费者维权举证中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建议立法者还应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贯彻证据规则时,不限于此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毕竟消费者在其他如食品、轻工产品等方面仍然在举证上处于弱势。建议司法实践中在根据实质平等原则时善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责令信息优势占有者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或者立法者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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