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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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股東常會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四 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 四 條之二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 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 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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