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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Ⅱ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2 4 检验规则................................................................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 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系统竣工表;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施工记录(包括系统组件试验记录,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等); 系统调试报告;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及检验方法 3.1 系统供水设施 3.1.1 市政给水管网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进水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天然水源 要求: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消防水池 3.1.3.1 设置 要求:当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时,应设消防水池。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水池容量 要求:消防水池容量应确保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即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池容积。 设置方式 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2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2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 取水口 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且不宜大于100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5 合用水池 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3.1.4.1 设置 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依靠重力供水的高位消防水箱。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 作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2 储水量 要求:高层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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