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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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 第2章 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2.1 概述 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接受船籍国政府的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简称“法规”)和政府的法令、条例,对船舶进行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法定检验是强制执行的,由政府的主管机关执行,也可以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或其他组织执行。我国政府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港务监督局合并组成)。中国船级社承担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具体检验业务。 船舶除了接受法定检验以外,对入级船舶,还需接受所入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是指按照船级社制订的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简称“规范”)来检验船舶是否符合其规定,如符合就授于相应的入级标志,并载入该船级社的船舶录。入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我国的船级社是中国船级社,简称“CCS”。船舶入级和入哪个船级社由船东决定。 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营运期间的各种检验,初次检验主要是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建造检验。图纸审查是指新船或改建船舶在设计阶段,按规定的送审图纸资料目录将设计资料送交审图部门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提出对设计图纸资料的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依此修改设计并提交对审图意见的答复书。这个图纸审查的过程通常称为“送审”。送审通过的图纸资料和审查意见书是船舶建造中船检部门验船师检验的依据。 从以上所述可知,船舶设计必须满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船舶设计和建造人员应该了解、熟悉和掌握法规和规范的内容。建造规范中与总体设计相关的规定与法规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因此本章仅介绍我国海船法规中的有关内容。 我国现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由我国原船舶检验局制订。内容包括:国际航行海船、非国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起重设备、海上拖航、集装箱、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海上移动平台、海上浮式装置、海上固定设施等十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其中“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共分七篇,分别是:检验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第四篇“船舶安全”所包括的内容最多,共分14章和6个附则。 我国法规对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我国政府已批准、接受、承认或加 14 [7] 入的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有: ①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 ②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吨位丈量公约”; ③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 ④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 73/78公约”; ⑤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避碰规则”; ⑥ 国际海事组织(IMO)其他已经生效的有关决议和规则。 国际公约和规则是在不断修正和完善,以上各公约自制订和生效以来,已有许多的修正案,这里不一一列举。 国际航行船舶除了要满足国际公约以外,还要注意遵守某些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码头工人法规、苏伊士运河规则等。 非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受国际公约和规则的约束。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原船舶检验局专门制订了《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相对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有所降低。 应当指出,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是人们根据船舶设计、建造和使用的经验和认识并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制订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法规和规范是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因而在新船型、新技术的开发中会碰到现行法规和规范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根据新船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下,可以有所创新。当然这种创新应有科学依据,并应获得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 法规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船舶的各个方面,条文的规定很具体,这里不能一一介绍。本章仅介绍与总体设计关系密切的部分内容。这些内容是:载重线、完整稳性、分舱和破舱稳性、吨位丈量以及船舶消防的有关规定,并以国际航行船舶为主。其他有些内容分散在相关章节中介绍。需要说明的是,法规防污染的规定十分重要,其中防止油类污染规定对油船的设计关系重大,其中与油船总体设计有关的主要是油船的分舱规定,因此我们将其归在分舱和破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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