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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和保证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科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二、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董事、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与经营成果的报告和财务负责人 关于公司财务的有关报告; (二)监事受监事会的委托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 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和总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监事受监事会的委托,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编报的各种财务 会计表册(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 写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1 (四)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监督权; (五)有权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监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除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监事会的任务是: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提高企业 经营效率;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 全,保证财务和业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如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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