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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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原则的概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由来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这一来源于拉丁文的概念,最初起源于12、13世纪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注释学派著作,而不是大家所熟知的罗马法。   自然法思想流行的16、17世纪,情势变更内容的思想由于被许多自然法学家提出,而被广泛应用,同时曾经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将情势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的是1699年科赛济。   18世纪中叶时,自然法和普通法将该理论更为详细地公式化。情势不变条款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在18世纪后期的时候,其原因在于该原则的适用被过分宽泛,也使得法律秩序的安定遭到了损及。历史法学派兴起的19世纪初,由于自然法学家思想的价值被历史法学派极力贬低,情势变更理论变得偃旗息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各国又逐步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以防止产生再坚持契约严守所产生的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事宜,但这种确定未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多以特别立法形式出现。自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为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严重。为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所遇到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曾经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一些学者将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表现定位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颠覆性事件,如国际市场供需要求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变更、资本市场的风险变化等。情势变更造成的是合同履行困难,但仍能履行。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履行不能。据此种说法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本文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包括无法预见、不能克服或避免的客观情势变化,也就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也包括前面部分学者所说的狭义的情势变更即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所造成的履行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不仅仅包括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或者是其他事由。其实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从形式逻辑上将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交叉点是导致合同当事人履行不可能。情势变更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只作为情势变更的一种特殊形态而存在,根据法理学中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我们可分辨出二者的特殊性。若二者所遇之的情况发生竞合,不可抗力作为特殊情况被符合后,将首先予以适用,此时则不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一般规定。由此可见,情势变更可能产生两种效果:一是常说的不可抗力,即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具有可能性;二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如果继续履行的话,则显示公平,所以说,不可抗力包含于情势变更原则之中,仅是情势变更的一种特殊形态。   所谓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病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的客观现象。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包括三类:(1)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封锁禁运法律,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尽管这些事件仍属社会中的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也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而,也应作为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情势变更的理论依据,在此不给诚实信用的内涵多作说明。二者的区别有 以下方面:(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如在合同的各个阶段都有该原则的体现。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双方有忠实义务。在订立期间当事人双方有通知、相互照顾、协助的义务。在合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订立后履行前双方有严守诺言的义务。在履行阶段又有照顾、告知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只适用合同之债中的合同订立之后至履行前的这个时间段。(2)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法,该原则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产生了当事人之间所应当承担的各种附随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则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上,该原则并不能为当事人的履行确定一定的方法,更不能从该原则中引出合同的义务。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对于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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