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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入宪”若干问题

“诉权入宪”若干问题 2008年4月9日晚上6:30, 中国 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报告厅举行了一场以对话这一独特形式进行的关于“诉权入宪”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韩大元教授主持,对话人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专业的汤维建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张翔讲师。法学院各专业50多名同学前来聆听,《检察日报》、《成都商报》等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韩大元教授首先向汤维建教授颁发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 研究 中心的聘书,聘请汤教授为客座研究员。 韩大元教授首先指出:“诉权入宪”是当今法学界最前沿、难度最大的课题之一。诉权是否要写入宪法这一 问题 ,牵涉到我们要对诉权的性质进行评判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举办这次对话式的讲座是很有意义的。韩大元还点题地指出:宪法与诉讼法关系相当密切,诉讼法又可以称为“程序上的宪法”,尤其是近来在民诉、刑诉学界形成的“以宪法为基础的新诉权学派”,这就更体现了以两个学科的视角来 分析 问题的重要性。在此,汤维建教授可以说是这一学派的重要代表,而张翔博士也以基本权利为最主要的研究方向,相信二位老师的对话将非常精彩。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进入了主讲阶段。 汤维建教授首先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阐述。汤教授的阐述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汤教授介绍了其在“两会”期间提交的五个提案和一个大会发言。这五个提案包括:(1)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这个提案也是最受新闻媒体关注的一个;(2)关于民事诉讼调解;(3)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4)改人民“陪审制”为“参审制”;(5)重视 社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建设。汤教授的“两会”发言则是涉及到“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方面的,其中汤教授提出要 发展 人民陪审与专家发言两轨制,使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实效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大众对其流于形式的看法。 第二部分,汤教授就转入今天对话主题“诉权入宪”进行 理论 和实践的具体分析。汤教授认为:诉权理论发展到 现代 ,其主要的内涵是指宪法上的诉权理论,这一提倡首先是观念上的一种呼吁,希望改变以前我们国家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同时它也是强化司法权的需要。实践层面,汤教授以民事诉讼上的主管制度举例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有关的诉讼主管的规定是以民法上调整的关系来划分的,具体说即是民诉主管的范围与民法调整范围是竞合的,但这种关系随着我们 时代 的发展,正接受着考验,因此汤教授认为:要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就要取消主管这个概念,要改变以前以实体法上保护的权利才列为诉讼受案范围的作法,转为以宪法上保障的权利为诉讼法上最大的受案范围。从这一角度看,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有待于诉权入宪的解决,这也是诉权入宪的一个根据。接着,汤教授给出了诉权入宪的确切定义的两个方面:一是诉权概念的入宪,此时诉权可以概括为:“每个人( 自然 人、法人)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给予司法救济”,这个定义可以说是对诉权最原始、最高度概括的表达。二是“程序基本权”(也称“基本权利权”)要入宪,这里的程序基本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权的自然延伸和重要内涵,它具体可以包括:要求法院公开审理、独立审理、要求 法律 援助、律师辩护等等。因此从这两个方面讲,诉权入宪是为程序基本权入宪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而且,汤教授还指出:诉权入宪,还需要宪法上某些条款进行语句转化,民事诉讼法本质上不是审判法,而是一部诉讼法,为了使诉讼双方更好地行使诉权,我们要行使以诉讼权为本位的立法模式。而且我们要认清诉讼权利是本源的,诉讼义务才是派生的,实体正义是基本要求,程序争议才是其保障,所以我们要适度的转向程序本位论。 第三部分,汤教授详细的介绍了“人权入宪”的七大理由,具体 内容 如下: (一) 诉权入宪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入宪可以说一定意义上调整了宪法的立法本位,为宪法上实体的基本权利的产生铺设道路,为公民享有实体性的基本权利形成一个体系确定了人权的最高范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基本权利的内涵仅仅包含实体权利的规定,没有程序性的基本权利,这可谓先天不足,但是宪法上实体的基本权利是需要不断发展的,试问这时我们用什么来发展宪法上保障的实体权利?因为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权本身包括实体性的人权和程序性人权两方面,所以我们就需要程序性的人权来推动、完善公民基本权利(实体权利)体系的发展。 (二) 国际斗争的需要 人权往往是西方国家借以抨击中国的借口,所以中国积极加入国际人权保障公约,但为了使国际法中的诉权条款转入我国国内法,首先我们就要考虑到宪法中的诉权如何入宪的问题。 (三) 维护程序正义、依法治国的需要 其中依法治国发展为两个阶段;一是初级阶段,即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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